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相关法律法规和及本市今年出台的政府采购政策文件,对政府采购基础知识进行了解读。
问:政府采购方式主要有哪些?
答:采购人可根据项目特点依法选择以下方式:(1)公开招标;(2)邀请招标;(3)竞争性谈判;(4)竞争性磋商;(5)询价;(6)单一来源采购;(7)框架协议采购。政府采购达到公开招标限额以上的项目必须公开招标的方式,因特殊情况需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以外的其他方式,应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问:什么是公开招标?
答:公开招标是指采购单位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供应商参与投标的招标方式。
问:适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情形有哪些?
答:货物和服务项目单次采购金额达到公开招标限额以上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采购,因特殊情况需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以外其他方式进行采购的,应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今年限额标准参见第七个问题答案。
问:什么是邀请招标?
答:招标人在监督部门的监督下,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以法定的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并随机选择3家以上符合条件的特定潜在投标人,向其发出投标邀请的一种招标方式。
问:适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情形有哪些?
答:(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问:什么是竞争性谈判?
答: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选择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问:适用竞争性谈判方式的情形有哪些?
答:(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问:什么是竞争性磋商?
答: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是指竞争性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以综合评分法确定成交供应商。
问:适用于竞争性磋商方式的情形有哪些?
答:(1)政府购买服务项目;(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3)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4)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5)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问:什么是询价采购?
答:询价是指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货物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采购人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问:适用询价采购方式的情形有哪些?
答: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依法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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